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民终3253号

长沙市雨花区汇德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长沙市雨花区汇德日用品商行,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含浦镇瑞达百货自选商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32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汇德日用品商行,经营地址长沙市雨花区。经营者刘其辉。被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原审原告),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被上诉人长沙市岳麓区含浦镇瑞达百货自选商场(原审被告),经营地址长沙市岳麓区。经营者李安全。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长沙市雨花区汇德日用品商行与被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含浦镇瑞达百货自选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长沙市雨花区汇德日用品商行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文滔

代理

审判员  程 婧

代理

审判员  蔡 晓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