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2执101号申请执行人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成亮,理事长。被执行人田永生,男,生于1982年9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被执行人徐露,女,生于1985年1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被执行人徐守斌,女,生于1962年4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被执行人王进钢,男,生于1958年6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田永生、徐露、徐守斌、王进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且被执行人田永生、徐露、徐守斌、王进钢无其他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川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学明
审判员 白培富
审判员 冯 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姚小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