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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4执162号

李兆喜申请执行侯塞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兆喜,侯塞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4执162号申请执行人李兆喜,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邮电局家属楼*单元***室。被执行人侯塞峰,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沿河湾石尧沟村。申请执行人李兆喜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6年3月16日依法受理执行。本院在执行李兆喜申请侯塞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申请执行人李兆喜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侯塞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侯塞峰履行申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6月27日申请执行人李兆喜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请求我院撤回本案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兆喜自愿撤回本案执行程序,是对其合法权利的有效处置,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4执1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增兵

审 判 员  杨新平助理

审判员  强秀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婵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