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24执237号

安塞县真武洞街道办事处管理委员会申请执行贺生芳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塞县真武洞街道办事处管理委员会,贺生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4执237号申请执行人安塞县真武洞街道办事处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塞县城墩滩。法定代表人李宝成,安塞县真武洞街道办事处管理委员会。被执行人贺生芳,女,汉族,1955年7月30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高级中学廉租房*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安塞县真武洞街道办事处管理委员会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007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贺生芳返还申请执行人安塞县真武洞街道办事处管理委员会重建补助款10000元。执行费50元。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贺生芳丧偶、丧子,年老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无财产,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贺生芳年老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无财产,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申请执行人安塞县真武洞街道办事处管理委员会对此也不持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07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增兵

审 判 员  杨新平助理

审判员  强秀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婵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