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6民初2586号

原告马洪荣诉被告戚玉萍、吴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洪荣,戚玉萍,吴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2586号原告马洪荣,男,1975年1月11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军,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戚玉萍,女,汉族,居民。被告吴康,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洪荣诉被告戚玉萍、吴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洪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洪荣负担。

审判员  甘晶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