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2586号原告马洪荣,男,1975年1月11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军,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戚玉萍,女,汉族,居民。被告吴康,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洪荣诉被告戚玉萍、吴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洪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洪荣负担。
审判员 甘晶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