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1275号原告曹某某。被告姬某某。被告康某某。本院在审理曹某某诉康某某、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文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呼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