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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民初1275号

曹某某与康某某、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某某,姬某某,康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1275号原告曹某某。被告姬某某。被告康某某。本院在审理曹某某诉康某某、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文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呼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