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1840号原告石建国,男,汉族。被告苗梁,男,汉族。被告张倩,女,汉族。被告张金生,男,汉族。
原告石建国与被告苗梁、张倩、张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5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建国负担。
审判员 段爱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任稳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