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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5民初1840号

石建国与苗梁、张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建国,苗梁,张倩,张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1840号原告石建国,男,汉族。被告苗梁,男,汉族。被告张倩,女,汉族。被告张金生,男,汉族。

原告石建国与被告苗梁、张倩、张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5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建国负担。

审判员  段爱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任稳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