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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执506号

耿先东、董爱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耿先东,董爱玲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3执506号申请执行人耿先东,男,196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执行人董爱玲,女,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城区。本院在执行耿先东申请执行董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涛

审判员 姜 哲

审判员 凌 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胜万书?记?员?高胜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