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2执502号申请执行人李春雨。被执行人莱芜宗圣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凤城。
法定代表人:赵心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宝利世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曹修平,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中安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王长利,董事长。上列当事人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莱城商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执结该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斌执行员 王颖执行员 陈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