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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甬商外初字第107号

谢醒东与ROGERTERRY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谢醒东,ROGERTERRY,沈鼎钧,李建邦,陈德泽,宁波立信泰瑞成衣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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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商外初字第107号

原告:谢醒东。

委托代理人:胡世勇,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蓉,上海市南星(包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ROGERTERRY。

第三人:沈鼎钧(TINGCHUNSTEVENSHEN)。

第三人:李建邦。

委托代理人:张洁,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德泽。

第三人:宁波立信泰瑞成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谢醒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谢醒东为与被告ROGERTERRY、第三人沈鼎钧(TINGCHUNSTEVENSHEN)、李建邦、陈���泽、宁波立信泰瑞成衣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醒东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醒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醒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10元,减半收取9555元,由原告谢醒东负担。

审 判 长  魏金汉

代理

审判员  吴文雯

人民陪审员  周珍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张李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