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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民初2459号

陈荣权与吴国仙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荣权,吴国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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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2459号

原告:陈荣权,经商。

委托代理人:高巍、郑威,浙江博翔(青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国仙,经商。

原告陈荣权与被告吴国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张海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2016年6月27日,原告陈荣权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荣权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荣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荣权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海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胡晶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