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6执280号
申请执行人:故城县弘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庆春。关于申请执行人故城县弘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庆春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的(2015)故民二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及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制作的(2015)衡民二终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现双方已达成和解,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冀1126执280号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广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白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