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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6383号

陈兰兰、阳小冬等与吴轶雄、唐国琪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兰兰,阳小冬,胡小林,伍良梅,李秋生,吴轶雄,唐国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6383号原告陈兰兰。委托代理人潘海波,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上群,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阳小冬。委托代理人潘海波,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上群,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小林。委托代理人潘海波,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上群,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伍良梅。委托代理人潘海波,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上群,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秋生。委托代理人潘海波,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上群,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轶雄。委托代理人杨章红,湖南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国琪。委托代理人杨章红,湖南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告陈兰兰、阳小冬、胡小林、伍良梅、李秋生(以下简称原告方)诉被告吴轶雄、唐国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6年6月17日签收了本院发出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方应于2016年6月24日前补缴案件受理费4526元,但原告方至今未补缴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诉讼费的缓免手续。

本院认为,原告方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预缴诉讼费,又未办理有关缓免的手续,应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263元,由原告告陈兰兰、阳小冬、胡小林、伍良梅、李秋生负担。

审 判 长  袁 亚

人民陪审员  朱楷人

人民陪审员  胡伟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川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