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425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19号。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籍国文,农民。
被执行人:刘玉荣,农民。
被执行人:籍宝泉,农民。
被执行人:李素春,农民。
被执行人:苏保堂,农民。
被执行人:孟祥芹,农民。
被执行人:苏海明,农民。
被执行人:李秀娟,农民。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寿稻商初字第17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寿稻商初字第17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崔广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田晋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