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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24刑初8号

李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24刑初8号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6)粤1424刑初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笔误,特此补充

裁定如下:原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页第三行“……五华县潭下镇锡坪村苍头坝其门坪……”;现更正为“……五华县潭下镇锡坪村仓下坝其门坪……”。

审 判 长  钟伟萍

代理

审判员  刘 东

人民陪审员  周运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魏玉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