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24刑初8号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6)粤1424刑初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笔误,特此补充
裁定如下:原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页第三行“……五华县潭下镇锡坪村苍头坝其门坪……”;现更正为“……五华县潭下镇锡坪村仓下坝其门坪……”。
审 判 长 钟伟萍
代理
审判员 刘 东
人民陪审员 周运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魏玉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