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8执193-1号申请执行人都安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法定代表人韦寿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XX能,都安××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被执行人韦昌乐。申请执行人都安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韦昌乐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都民初字第5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韦昌乐系本县劳动社会保障局干部,有固定个人工资收入,该工资收入本院已裁定逐月扣留1500元偿还申请执行人都安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本院认为,本案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债务,被执行人韦昌乐应当偿清,本院已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将逐步得到实现,因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28执19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宝国
代理
审判员 银宗文
代理
审判员 莫胜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唐 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