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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8889号

夏×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夏×,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8889号原告夏×,女,1972年12月16日出生。被告赵×,男,1974年5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夏×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撤回起诉。。

审判员  庞立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