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1265号
原告:王金涛,男,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昆池街56委。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沿江路1219号。
法定代表人:张德有。
被告:吉林油田管理局农工商企业总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锦江大街501号。
法定代表人:徐利。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涛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吉林油田管理局农工商企业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负担5元,退还给原告5元。
审 判 长 丛宪仁
审 判 员 查 多
代理
审判员 孙 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承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