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5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宣化区春光乡庙底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庙地街15号。法定代表人张寇合主任。被执行人秦某。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宣化区春光乡庙底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秦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5)宣区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52条、第5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秦某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4297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财产、收益和其财产权。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查封、扣押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洪霞
代理
审判员 李 平
代理
审判员 高东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于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