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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470号

杨贵军与鲁永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贵军,鲁永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470号申请执行人杨贵军,男,1967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朱各庄镇孙庄村。身份证号1303221967********。被执行人鲁永锁,农民。杨贵军申请鲁永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昌民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杨贵军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0000元,诉讼费7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5000元,尚欠65775元,现申请执行人杨贵军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昌民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文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耀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