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11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艳。被执行人孙丽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艳与被执行人孙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丽丽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芝毓民初字第90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小妮
审判员 张春梅
审判员 毕昌范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苏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