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02执1175号之一

李艳与孙丽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艳,孙丽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11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艳。被执行人孙丽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艳与被执行人孙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丽丽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芝毓民初字第90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小妮

审判员  张春梅

审判员  毕昌范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苏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