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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5民初2433号

谢莎与重庆菲斯克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移动云阳分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当事人
谢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2433号原告谢莎,女,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方中华,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敏,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重庆菲斯克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五四路39号都市广场A座13楼10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81557003B。法定代表人谢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超,男,198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特别授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云阳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群益路386号,组织机构代码71163259-X。负责人邓世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联,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伟静,女,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云阳县。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莎诉被告重庆菲斯克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云阳分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莎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苏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