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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8执17号

杨百拴与吕小兵、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百拴,吕小兵,王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8执17号

申请执行人:杨百拴,男。

被执行人:吕小兵,男。

被执行人:王涛,男。申请执行人杨百拴与被执行人吕小兵、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富民初字第00376号民事调解书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杨百拴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吕小兵清偿借款25000元(并以2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计算利息);被执行人王涛清偿借款25000元(并以2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计算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涛下落不明,现已委托公安机关实施网上临时布控,被执行人吕小兵的工资已于2016年4月6日冻结,经本院“四查”二被执行人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6月27日与申请执行人杨百拴谈话,其同意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003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003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杨百拴发现被执行人王涛的下落或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凤贵

审判员  王树理

审判员  杨海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魏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