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6执4号
申请执行人:李冬秀,女。
被执行人:王贵云,女。
被执行人:邓小军,男。
被执行人:祁阳县在水一方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贵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冬秀与被执行人王贵云、邓小军、祁阳县在水一方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贵云、邓小军、祁阳县在水一方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93.5万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王贵云、邓小军、祁阳县在水一方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育良
人民陪审员 伍华明
人民陪审员 唐方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彭杨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