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426执4号

申请执行人李冬秀与被执行人王贵云、邓小军、祁阳县在水一方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9-04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冬秀,王贵云,邓小军,祁阳县在水一方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6执4号

申请执行人:李冬秀,女。

被执行人:王贵云,女。

被执行人:邓小军,男。

被执行人:祁阳县在水一方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贵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冬秀与被执行人王贵云、邓小军、祁阳县在水一方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贵云、邓小军、祁阳县在水一方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93.5万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王贵云、邓小军、祁阳县在水一方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育良

人民陪审员  伍华明

人民陪审员  唐方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彭杨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