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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执3035号

郑荣滔与黄帝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荣滔,黄帝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3035号申请执行人郑荣滔,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东县,被执行人黄帝锋,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郑荣滔与黄帝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24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书: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黄帝锋清偿郑荣滔借款246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以4000元为本金,从2012年7月22日起计算;以4000元为本金,从2012年7月24日起计算;以4500元为本金,从2012年7月14日起计算;以5600元为本金,从2012年7月13日起计算;以6500元为本金,从2012年7月16日起计算)。

二、驳回郑荣滔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元,由被告负担(在判决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荣滔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并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黄帝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其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发函查询被执行人黄帝锋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穷尽其他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也无法提供黄帝锋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30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 丹

代理

审判员  常康华

代理

审判员  张秋月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桂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