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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02执591号

苏华永与李祖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华永,李祖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591号

申请执行人:苏华永。

被执行人:李祖耀。申请执行人苏华永与被执行人李祖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4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四查、两查,被执行人李祖耀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先强

审判员  白素明

审判员  余伟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程国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