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591号
申请执行人:苏华永。
被执行人:李祖耀。申请执行人苏华永与被执行人李祖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4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四查、两查,被执行人李祖耀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先强
审判员 白素明
审判员 余伟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程国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