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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执511-1号

唐可荣与徐岩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可荣,徐岩,济南冥卓联众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执511-1号申请执行人唐可荣,女,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委托代理人刘斌,四川尹刘周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岩,女,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冥卓联众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乐亭,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可荣与被执行人徐岩、济南冥卓联众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询银行、车辆、房管、证券等部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徐岩持有济南恭德陵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2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文诚

审判员  隋登科

审判员  张海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冬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