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执511-1号申请执行人唐可荣,女,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委托代理人刘斌,四川尹刘周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岩,女,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冥卓联众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乐亭,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可荣与被执行人徐岩、济南冥卓联众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询银行、车辆、房管、证券等部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徐岩持有济南恭德陵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2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文诚
审判员 隋登科
审判员 张海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冬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