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3民初487号
原告:长春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址:长春市经开区福临家园小区32栋306室。
法定代表人:刘杨,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波,吉林言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广,男,民族不详,1972年9月6日出生,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对被告苏广的起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春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长春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传冬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建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