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申36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丽梅,女,汉族,1971年3月20日出生,住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陈宇辉(赵丽梅之夫),男,汉族,1967年2月1日出生,住长春市。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吉林省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张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涛,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长利,吉林国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湖大路支行。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李钢,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立成,该支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梁成祥,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律师。再审申请人赵丽梅因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湖大路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终字第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赵丽梅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请求,要求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赵丽梅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丽梅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付丽
代理
审判员 王斓
代理
审判员 米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