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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刑申8号

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冀10刑申8号苗朝军:你对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4)廊广刑初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廊刑终字第20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两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不清,关键证据存在予盾。本案侦查机关违法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违法提起公诉,导致该案的错误裁判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有证据证实苗朝军在双方打斗致刘万民轻伤的过程中,其起着组织、指挥的作用,其应对刘万民轻伤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苗朝军因琐事将他人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原一、二审判决、裁定并无不当。原一、二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附带民事部分判处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申诉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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