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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执16号

莱芜市高新区泰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常顺、莱芜市龙腾经贸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莱芜市高新区泰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常顺,莱芜市龙腾经贸有限公司,莱芜市安泽工贸有限公司,莱芜市旭瑞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王玉翠,王玉会,李秀玲,李振,薛立菲,卢义平,玄继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2执16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高新区泰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莱芜市。

法定代表人:杨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常顺。

被执行人:莱芜市龙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常顺,经理。

被执行人:莱芜市安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玉会,经理。

被执行人:莱芜市旭瑞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区。

法定代表人:卢义平,经理。

被执行人:王玉翠。

被执行人:王玉会。

被执行人:李秀玲。

被执行人:李振。

被执行人:薛立菲。

被执行人:卢义平。

被执行人:玄继珍。申请执行人莱芜市高新区泰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的(2015)莱城商初字第1275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中莱芜市龙腾经贸有限公司的履行期限为2016年12月17日。

本院认为,义务人的履行义务尚未超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莱芜市高新区泰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文堂执行员  巩 鑫执行员  吴 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