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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9行审36号

玉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玉田县鸦鸿桥镇鑫钰庄园行政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玉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玉田县鸦鸿桥镇鑫钰庄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229行审36号

申请执行人:玉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玉田县北环西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静国刚,任该局局长。被

申请执行人:玉田县鸦鸿桥镇鑫钰庄园,住所地:玉田县鸦鸿桥镇西牛各庄村。经营者张晨存,男,196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玉田县鸦鸿桥镇西牛各庄村。申请执行人玉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玉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玉田县鸦鸿桥镇鑫钰庄园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一案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玉人社劳监处字(2015)第215号行政处理决定。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玉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玉人社劳监处字(2015)第215号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本院认为,玉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玉人社劳监处字(2015)第215号行政处理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玉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玉人社劳监处字(2015)第215号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江山

审 判 员  杨月清

代理

审判员  李玉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