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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3593-3594号之一

刘顺与张兵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顺,张兵,深圳万成祥服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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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3593-35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顺,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兵,男,汉族。被执行人深圳万成祥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京南工业区5D栋2、3、4、5楼,组织机构代码715284975。法定代表人李毓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合同纠纷两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布吉)案[2015]1133、113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

被执行人:1、支付申请执行人刘顺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20日工资2245元(人民币,下同)、2013年至2015年的年休假1155.17元、2014年9-10月、2015年6月至8月的高温津贴643.2元及律师费243元;2、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兵工资1203.19元、高温津贴219元、律师费231元。本院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两案执行费共1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万成祥服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039.56元,该款项在扣缴两案执行费100元后,本院已将执行款4386.37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顺、执行款1653.19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兵。2016年6���7日,两申请执行人在收到上述执行款后向本院申请执行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得到实现,依法予以执行结案。执行费100元已已予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布吉)案[2015]1133、1134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两案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温展伦执行员  陈 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田阿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