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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81民初473号

李俊梅与李永邦、韦彩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梅,李永邦,韦彩连,李俊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81民初473号原告李俊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吕强。被告李永邦。被告韦彩连。第三人李俊鸣。

原告李俊梅诉被告李永邦、韦彩连、第三人李俊鸣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李俊梅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应得到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俊梅负担。

审 判 长  胡家铭

人民陪审员  温基业

人民陪审员  黄 鑫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曾繁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