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81民初473号原告李俊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吕强。被告李永邦。被告韦彩连。第三人李俊鸣。
原告李俊梅诉被告李永邦、韦彩连、第三人李俊鸣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李俊梅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应得到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俊梅负担。
审 判 长 胡家铭
人民陪审员 温基业
人民陪审员 黄 鑫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曾繁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