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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4721号

庄道勇与赵菊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庄道勇,赵菊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4721号

原告:庄道勇。

委托代理人:王建宏、潘伟娜,浙江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菊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庄道勇与被告赵菊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庄道勇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道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庄道勇负担。

审 判 员 胡敏芝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陈雨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