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085执211号

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西信用社申请执王春峰申请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西信用社,王春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5执211号申请执行人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西信用社,住所地穆棱市河西镇,组织机构代码74443114-5。负责人曹刚,男,主任。被执行人王春峰,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本院在执行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西信用社申请执行王春峰申请支付令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穆棱市人民法院(2014)穆民督字第11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永顺

审判员  刘 成

审判员  王艳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