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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1民初2114号

段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段某,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1民初2114号原告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卢杰,宁阳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柏桐,宁阳磁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段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