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1民初2114号原告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卢杰,宁阳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柏桐,宁阳磁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段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