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2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赵威,男,200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耿井小学学生,住山东省垦利县胜坨镇万达集团家属区,公民身份号码37132720060828621X。被执行人李新军,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720701203X。被执行人李英,女,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7203092028。被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耿井小学,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城黄河路街道办事处耿井村。法定代表人丁东梅,校长。本院在执行赵威与李新军、李英、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耿井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46253.67元,可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少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高 敦
审判员 张立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