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0执671号申请执行人杨磊。被执行人于忠亮。被执行人李桂宝。本院在执行杨磊与于忠亮、李桂宝合伙协议纠纷【(2015)丽民重字第22号】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为911000元,执行费11510元。另查,被执行人于忠亮下落不明,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李桂宝车辆已被查封,银行无存款,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民重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律洪义
审判员 刘晓东
审判员 蔡学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顺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