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8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法定代理人范小花。被执行人陈某某。法定代理人陈立记。张某某申请陈某某人格权纠纷一案,鹿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范小花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鹿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一鸣
审判员 刘 振
审判员 岳 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丁团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