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2854号
原告:施某(曾用名施宗爱),女,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代理人:王本仓,安徽剑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泽梅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施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俊 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晶(兼)附:本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