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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民初2854号

施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施某,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2854号

原告:施某(曾用名施宗爱),女,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代理人:王本仓,安徽剑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泽梅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施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俊 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晶(兼)附:本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