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1民初1811号原告张华,农民。被告范学民,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文,宁阳磁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华负担。
审判员 崔明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铎 百度搜索“”
张华与范学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1民初1811号原告张华,农民。被告范学民,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文,宁阳磁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华负担。
审判员 崔明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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