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9刑更3号

熊国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刑更3号罪犯熊国岳,男,1992年5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赫章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服刑。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2012)绍越刑初字第96-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熊国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11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该犯于2013年10月23日被投入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服刑。七台河监狱于2016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七台河监狱提出,罪犯熊国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熊国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各项累计有效奖分130分,其中当年有效奖分57分。该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年度有效奖分符合法律规定。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减刑建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熊国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熊国岳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可臣

审判员  汤文光

审判员  孙国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