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81执557号申请执行人李萱,女。法定代理人邝祝芬,女,系李萱之母。申请执行人李清良,男。申请执行人周尚花,女。被执行人衡阳市灶市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湘权,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耒阳市供电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艾伟,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耒民一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衡中法少民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依申请执行人李萱、李清良、周尚花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赔偿申请人损失105560元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衡阳市灶市钢铁有限公司在工行耒阳市灶市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衡阳市灶市钢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5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常成
审判员 徐仲位
审判员 王建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伍晓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