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04执760号申请人江苏广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国,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婷,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烨,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州市花祺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钟楼区。法定代表人孟建洪,该××负责人。申请人江苏广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花祺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的(2016)苏0404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常州市花祺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江苏广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1785400元,并承担248400元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1537000元自2016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本院已经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认可,亦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404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小燕
审判员 洪金明
审判员 钱金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夏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