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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执1537号

李华与烟台华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华,烟台华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1537号申请执行人李华。被执行人烟台华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朝阳街长安胡同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华与被执行人烟台华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烟台华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芝民劳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小妮

审判员  张春梅

审判员  毕昌范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苏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