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6388号
原告:青岛双星铸造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昌邑市金城富达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双星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邑市金城富达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双星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36元,减半收取2868元,由原告青岛双星铸造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茂太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祥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