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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民终561号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刘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8-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刘恬,关润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民终5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二路***号***室首**层****室。

负责人:李资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恬,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经常居住地:广东省阳西县,

原审

被告:关润回,男,196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号,经常居住地广东省阳西县村。

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恬,原审被告关润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阳西县人民法院(2015)阳西法溪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阳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向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应于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逾期交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收到上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志华

审 判 员  肖 军

代理

审判员  冯志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观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