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322民初2264号

周道春与凌叶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道春,凌叶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2264号原告周道春,居民。委托代理人冯华沭,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耿艳红,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叶俊,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道春诉被告凌叶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道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周道春负担。

审 判 长  王 霞

人民陪审员  杨玉楼

人民陪审员  杨玉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葛国敬

书 记 员  王玮玮

书 记 员  徐光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