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2264号原告周道春,居民。委托代理人冯华沭,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耿艳红,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叶俊,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道春诉被告凌叶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道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周道春负担。
审 判 长 王 霞
人民陪审员 杨玉楼
人民陪审员 杨玉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葛国敬
书 记 员 王玮玮
书 记 员 徐光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