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8执398号申请执行人张XX,男,1981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礼泉县南坊镇。被执行人陕西传统牧业发展有限公司。驻富平县华朱乡页坡村1号。
法定代表人:田XX。被执行人富平县汉月园生态旅游有限公司。驻富平县华朱乡页坡村1号。
法定代表人:赵XX。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陕西传统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富平县汉月园生态旅游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2016)陕0528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XX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传统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富平县汉月园生态旅游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XX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陕西传统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富平县汉月园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日后申请执行人张XX一旦发现被执行人陕西传统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富平县汉月园生态旅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时,可以立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528执3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有仁
审判员 胡 辉
审判员 王国庆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京良 关注公众号“”